《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》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水平,根据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省建设厅负责编制《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监督实施。
第二条 《目录》的范围为在本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、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设施工程(以下简称污水、垃圾工程)中采用的设备和材料等产品(以下简称设备材料),包括:涉及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的管材及配件、处理设备等,以及涉及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的清运设备、防渗材料及安装、垃圾渗滤液处理设备等。
第三条 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省两污办)受省建设厅委托,进行《目录》审核编制和推广实施。
本省各污水、垃圾工程应当采用列入《目录》的设备材料。
第四条 申请列入《目录》的设备材料,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;
(二)产品技术性能符合本省污水、垃圾工程质量要求;
(三)在本省设有售后服务和维护机构。
第五条 申请列入《目录》的设备材料,由其生产企业向省两污办提供下列资料:
(一)《云南省城镇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和材料目录申报表》(加盖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);
(二)生产厂家和省级总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);
(三)生产企业与省级总经销单位签订的总经销合同或协议书(加盖生产企业和省级总经销单位原章);
(四)产品检测检验报告(复印件);
(五)产品商标注册证明(复印件);
(六)需由具备特种专业工程资质进行工程建设、安装的,应提供《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》(复印件);
(七)相关项目业绩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《目录》由省两污办编制后定期对社会公布。
第六条 《目录》实行动态管理。根据污水、垃圾工程质检、监理单位以及项目业主的反馈意见,省两污办就其服务及质量情况对列入《目录》的设备材料定期进行年度审查。未通过年度审查的不再列入《目录》。
第七条 污水、垃圾工程项目业主按照“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(污水生活垃圾处理)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”的要求,根据项目进展,及时填报选用的设备材料等产品情况,并定期反馈产品使用情况。
第八条 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应按要求,通过“云南省城镇市政公用(污水生活垃圾处理)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”定期、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报表。
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污水、垃圾工程按照《目录》选用的设备材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两污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。